.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林地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福建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地保护、管理和利用,都必须遵守本办法。国有林场、林业采育场、苗圃、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国有林业单位经营区范围内的其他土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也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林地管理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林政资源管理机构承担,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条对林地保护、管理和利用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检举。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各种举报件,应依法查处;不属职权范围的,应当转送有权查处的机关。第五条在林地保护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第二章林权登记与发证第六条依法实行森林、 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以下简称林权) 登记发证制度。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权登记的具体工作。林权登记按照国家林业局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执行。林权依法登记后,由同级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