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竣工验收及回访保修一.施工项目竣工验收条件和标准1. 施工项目竣工验收条件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规定,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 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规定的各项内容;(2) 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3) 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4) 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5) 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2. 施工项目竣工验收标准建筑施工项目的竣工验收标准有三种情况:(1) 生产性或科研性建筑施工项目验收标准:土建工程、水、暖、电气、 卫生、通风工程(包括其室外的管线)和属于该建筑物组成部分的控制室、操作 室、设备基础、生活间及至烟囱等, 均已全部完成, 即只有工艺设备尚未安装者, 即可视为房屋承包单位的工作达到竣工标准,可进行竣工验收。 这种类型建筑工程竣工的基本概念是:一旦工艺设备安装完毕,即可试运转乃至投产使用。(2) 民用建筑(即非生产科研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