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1 质量事故1.1 、工程质量事故包括:(1) 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的质量事故;(2) 由于勘察、设计、施工等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低劣,而在交付使用后发生的质量事故;(3) 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而需加固补强、返工或报废, 且经济损失达到质量事故级别的。(4)凡不能通过简单返工、 返修处理或进行让步接收, 且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 1 万元的质量问题即构成质量事故, 如:抹灰大面积空鼓需返工、 结构未达到规定强度要求需加固、 重要大型设备基础未达到规定强度、承重梁板裂缝超过规范要求时等。2 严重质量事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质量事故为严重质量事故:2.1 基础出现超过规范规定的不均匀沉陷,建筑物倾斜、偏移, 结构开裂,主体结构强度严重不足。2.2 影响结构安全和建筑物使用年限或严重影响设备及相应系 统的使用功能(如屋面大面积漏雨,隔热、隔声达不到设计要求)的质量事故。2.3 质量低劣达不到合格标准,需加固补强,且改变了建筑物的外形尺寸,造成永久性缺陷的质量事故。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