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公园管理规范第一章 总则第 1.0.1 条 为了加强广州市公园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公园的管理水平,发挥公园的功能,确保环境质量,根据广州市公园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第 1.0.2 条 公园属公益性的城市基础设施,是城市园林绿地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改善区域性生态环境的公共绿地,是供公众休憩、 观赏、进行文化娱乐和科学普及活动的场所。公园应正确处理好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第 1.0.3 条 公园管理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按相关行业标准的规定执行。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管理第一节 公园规划第 2.1.1 条公园应根据广州市公园发展规划 和公园建设计划编制公园总体规划,确定其公园性质、规模、布局和发展方向,划定用地范围和保护范围。第 2.1.2 条 公园总体规划由公园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第 2.1.3 条 公园总体规划每五年(必要时可适当延长或缩短)应进行调整;每年修绘现况图归档,并报送市园林管理部门备案。第 2.1.4 条 公园总体规划和公园修编总体规划的报审资料,应根据市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