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冀安监管应急 201073 号第 一 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09第 12 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的数量及其他存在的危险能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设 备、设施和场所。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落实动态监控,联网监测预警的管理原则。第五条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 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管理规定 和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