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 一 章 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国有资产评估行为, 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 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 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 号) 、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74 号)和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京国资发 5 号) 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集团公司范围内的国有全资、 控股法人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和国有参股企业发生国有产权变化涉及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第二章资产评估第三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 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 二) 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 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四) 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 五) 产权转让;( 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