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 1。0。1 条为保证建筑给水排水设计的质量、使设计符合适用、经济、安全、卫生等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规范。第 1。0。2 条建筑给水排水设计、应满足生活、生产和消防等要求、同时还应为施工安装、操作管理、维修检测以及安全保护等提供便利条件。第 1。0。3 条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给水排水设计、但设计下列工程时、还应按现行的有关专门规范或规定执行:一、湿陷性黄土、多年冻土和胀缩土等地区的建筑物;二、抗震设防烈度为10 度的建筑物 ;三、矿泉水疗、人防建筑和有放射性的、遇水引起爆炸的生产工艺等、有特殊要求 的给水排水和热水供应的设计。第 1。0。4 条建筑给水排水工程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第二章给水第一节用水定额和水压第 2。1。1 条住宅生活用水定额及小时变化系数、根据住宅类别、建筑标准、卫生器具完善程度和地区条件、应按表2。1。 1 确定。住宅生活用水定额及小时变化系数表2。1。1注: 当地对住宅生活用水定额有具体规定时、可按当地规定执行。第 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