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工业作业场所接触有毒有害气体职工身体健康,充分发挥卫生工程防护措施的效用,体现以人为本,防止职工发生急、慢性中毒,特制定本规 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类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工业作业场所。本规范的执行主体是各类含有有毒作业的工矿企业。 用人单位有义务按照本规范的规定为职工提供适宜的工作环境, 监督部门可根据本规范的要求对其进行预防性和经常性 卫生监督。第三条本规范主要编制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其配套法规、标准。第四条本规范主要对含有职业中毒危害的工作场所厂区平面布局和车间设备布置、 建筑设计卫生要求、辅助卫生设施、防毒设备及设施中一般规定、毒物源控制、毒物排放控制、测试评价及人员培训等方面作了规定。第五条本规范可作为拟建建设项目卫生防护设施“三同时”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和对已建建设项目经常性卫生监督的依据。第六条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 用人单位应委托相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的要求对其进行预评价并编写评价报告 书,经专家组评审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