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出生医学证明 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江西省实施 办法及国家卫生计生委、 公安部关于出生医学证明 管理的有关规定,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在江西省境内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管理办法。第三条出生医学证明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相关规定, 由医疗保健机构依法出具的新生儿出生医学信息证明,主要用于证明新生儿出生时的健康及自然状态、 血亲关系以及获得国籍、 取得公民身份和办理户口登记。第四条 江西省境内出生的新生儿,应依法获得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第二章 管理第五条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全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委托省妇幼保健与优生优育协会负责全省 出生医学证明 的申领、保管、发放等具体工作。各设区市、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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