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57-20001 总则1.0.1 为保证剧场建筑设计满足使用功能、安全、卫生及舞台工艺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剧场建筑的新建、 改建和扩建设计。 不适用于观众厅面积不超过200m2 或观众容量不足 300 座的剧场建筑。1.0.3 剧场建筑根据使用性质及观演条件可分为歌舞、话剧、戏曲三类。剧场为多功能时,其技术规定应按其主要使用性质确定,其他用途应适当兼顾.1.0.4 剧场建筑规模按观众容量可分为: 特大型 1601 座以上;大 型 1201 1600 座 ; 中 型 801 1200 座; 小 型 300 800 座。话剧、戏曲剧场不宜超过1200 座。歌舞剧场不宜超过1800 座。1.0.5 剧场建筑的等级可分为特、甲、 乙、丙四个等级。 特等剧场的技术要求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甲、乙、丙等剧场应符合下列规定:1主体结构耐久年限: 甲等 100 年以上,乙等 51100 年,丙等 2550 年;2 耐火等级: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