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认知症照护床位设置工作方案(试行)一 、 工 作 目 标为 了 缓 解 认 知 症 老 年 人 照 护 压 力 ,提 升 养 老 服 务 机 构 认 知 症 照护 能 力 ,在 养 老 服 务 机 构 (养 老 机 构 或 长 者 照 护 之 家 )中 设 置 认 知 症照 护 床 位 ,为 认 知 症 老 年 人 营 造 家 庭 式 住 养 环 境 ,提 供 针 对 认 知 症 老人 的 日 常 生 活 照 护 、生 活 自 理 能 力 训 练 、精 神 支 持 、社 会 交 往 等 专 业性 、全 方 位 服 务 ;培 育 经 过 认 知 症 照 护 专 业 培 训 的 服 务
2、队 伍 ;搭 建 认知 症 老 年 人 与 社 区 的 交 流 平 台 ,培 育 社 区 认 知 症 非 正 式 照 护 力 量 ,为社 区 内 有 需 要 的 家 庭 提 供 支 持 性 服 务 。2018 年 各 区 改 建 认 知 症 照 护床 位 不 低 于 50 张 ,全 市 总 数 不 低 于 1000 张 。二 、 服 务 对 象认 知 症 照 护 床 位 的 服 务 对 象 为 本 市 户 籍 的 60 岁 及 以 上 、经 统 一需 求 评 估 和 认 知 症 专 项 测 评 后 符 合 机 构 入 住 要 求 的 老 年 人 。认 知 症专 项 测 评 由 养 老 服 务
3、机 构 按 照 全 市 统 一 的 方 法 和 标 准 开 展 ,具 体 办法 另 行 制 定 。三 、 设 置 与 管 理 要 求(一 )设 置 要 求认 知 症 照 护 床 位 的 设 计 与 建 设 要 求 详 见 认 知 症 照 护 床 位 设 置指 南 (附 件 1)。- 2 -(二 )名 称 规 范认 知 症 照 护 床 位 所 在 的 区 域 统 一 使 用 “记 忆 家 园 ”的 名 称 。(三 )设 置 办 法1.在 既 有 养 老 服 务 机 构 内 设 置 认 知 症 照 护 床 位 的 ,按 照 认 知 症照 护 床 位 设 置 指 南 要 求 ,由 机 构 自 行 实
4、 施 ,完 成 后 向 区 民 政 部 门 申请 验 收 (验 收 表 详 见 附 件 2)。2.新 设 置 的 养 老 服 务 机 构 ,需 先 按 照 养 老 机 构 或 长 者 照 护 之 家 的相 关 规 定 完 成 机 构 设 置 程 序 后 ,再 办 理 “设 置 办 法 第 1 条 ”中 规 定 的相 关 手 续 。(四 )运 营 要 求1.机 构 对 入 住 认 知 症 照 护 床 位 的 对 象 需 进 行 认 知 症 照 护 专 项 测评 ,制 定 专 属 照 护 计 划 ,鼓 励 照 护 计 划 个 案 化 ,并 配 备 相 关 风 险 预 案 。2.每 个 机 构 需
5、配 置 一 名 专 职 或 兼 职 经 过 专 业 培 训 、拥 有 照 护 计 划制 定 能 力 的 专 业 人 员 (以 下 简 称 “照 护 计 划 制 定 专 员 ”)。认 知 症 照 护相 关 从 业 人 员 (管 理 人 员 、护 理 人 员 、照 护 计 划 制 定 专 员 等 )均 需 经 过认 知 症 照 护 专 业 知 识 和 技 能 培 训 。该 培 训 由 第 三 方 统 一 组 织 ,具 体 办法 另 行 制 定 。护 理 人 员 与 入 住 对 象 的 配 比 不 低 于 1:3;每 个 照 护 单 元 夜 晚 护 理人 员 不 少 于 1 人 ,以 安 全 为 前
6、 提 ,按 需 配 置 。3.形 成 认 知 症 照 护 服 务 清 单 和 操 作 规 范 。- 3 -4.签 订 认 知 症 照 护 服 务 合 同 ,明 确 服 务 内 容 和 收 费 。5.与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神 经 内 科 或 精 神 科 医 生 建 立 合 作 关 系 ,确 保 认知 症 照 护 单 元 能 及 时 、定 期 得 到 相 应 的 医 疗 服 务 和 指 导 。6.鼓 励 有 条 件 的 机 构 向 社 区 开 放 设 施 和 服 务 ,鼓 励 社 区 志 愿 者 共同 参 与 照 护 。四 、 扶 持 办 法(一 )由 市 级 福 利 彩 票 公 益 金 (
7、以 下 简 称 “市 级 福 彩 金 ”)给 予 每 个认 知 症 照 护 单 元 一 次 性 开 办 补 贴 10 万 元 ,用 于 照 护 单 元 内 的 设 施 设备 采 购 、更 换 和 维 护 。(二 )在 既 有 养 老 服 务 机 构 内 设 置 的 认 知 症 照 护 床 位 ,由 市 级 福彩 金 按 每 张 床 位 1 万 元 的 标 准 给 予 补 贴 ,各 区 政 府 按 照 不 低 于 1:1 的比 例 配 补 。新 建 养 老 服 务 机 构 中 设 置 认 知 症 照 护 床 位 的 ,可 享 受 新 增 养 老床 位 的 一 次 性 建 设 补 贴 (即 市 级
8、 建 设 财 力 补 助 或 市 级 福 彩 金 补 贴 )或认 知 症 照 护 床 位 的 一 次 性 床 位 补 贴 ,两 者 不 叠 加 发 放 。(三 )由 各 区 政 府 给 予 认 知 症 照 护 床 位 运 营 补 贴 ,自 正 式 执 业 之日 起 补 贴 三 年 ,按 照 每 张 床 位 第 一 年 5000 元 、第 二 年 3000 元 、第 三年 2000 元 的 标 准 进 行 扶 持 。(四 )参 照 关 于 对 本 市 非 营 利 性 养 老 机 构 实 施 “以 奖 代 补 ”扶 持 政策 的 通 知 (沪 民 规 20176 号 )文 件 中 “招 用 持 证
9、 人 员 奖 ”的 规 定 ,对 养老 服 务 机 构 员 工 制 招 用 在 认 知 症 照 护 单 元 专 门 从 事 认 知 症 照 护 服 务- 4 -的 护 理 员 ,按 考 核 合 格 人 数 乘 以 本 市 上 年 度 最 低 工 资 50%的 标 准 给予 养 老 服 务 机 构 奖 补 。(五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家 庭 、低 收 入 家 庭 的 老 人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入 住养 老 服 务 机 构 认 知 症 照 护 单 元 ,在 享 受 长 期 护 理 保 险 待 遇 的 同 时 ,可全 额 享 受 相 应 等 级 的 养 老 服 务 补 贴 。(六 )各
10、区 可 结 合 本 区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有 关 认 知 症 照 护 机 构 或 床 位的 开 办 、租 金 、人 员 、收 住 本 区 户 籍 老 人 等 方 面 的 扶 持 政 策 ,鼓 励 各区 出 台 对 不 同 程 度 的 认 知 症 老 人 给 予 相 应 的 照 护 补 贴 政 策 。五 、 工 作 要 求1.加 强 领 导 。认 知 症 照 护 床 位 建 设 是 本 市 社 会 养 老 服 务 体 系 中 的重 要 环 节 ,是 回 应 社 会 需 求 、解 决 民 生 难 题 的 重 要 举 措 ,各 区 要 高 度重 视 ,扎 实 推 进 。区 民 政 部 门 要
11、研 究 制 定 本 区 认 知 症 照 护 床 位 建 设 计划 和 实 施 方 案 ,对 养 老 服 务 机 构 设 置 认 知 症 照 护 床 位 给 予 充 分 指 导和 支 持 。2.整 合 资 源 。区 民 政 部 门 要 会 同 财 政 、卫 生 、人 社 等 部 门 ,研 究 认知 症 照 护 床 位 建 设 和 服 务 开 展 的 扶 持 政 策 。充 分 对 接 医 疗 服 务 资 源 ,形 成 医 疗 资 源 对 认 知 症 照 护 机 构 实 质 性 支 持 的 长 效 机 制 。加 快 专 业服 务 队 伍 建 设 ,培 育 非 正 式 照 护 力 量 ,引 导 专 业
12、 社 会 力 量 参 与 认 知 症照 护 服 务 。3.规 范 管 理 。政 府 投 资 举 办 或 设 置 的 认 知 症 照 护 床 位 ,可 采 取 公建 民 营 方 式 委 托 专 业 组 织 或 机 构 运 营 。- 5 -保 基 本 养 老 机 构 中 提 供 认 知 症 照 护 服 务 的 床 位 费 和 护 理 费 实 行政 府 定 价 或 政 府 指 导 价 ,在 照 护 分 级 时 考 虑 认 知 症 因 素 ,按 照 照 护 等级 和 服 务 协 议 收 费 。长 者 照 护 之 家 内 设 置 的 认 知 症 照 护 床 位 ,公 建 民营 机 构 按 照 双 方 协
13、 议 收 费 ,其 他 的 自 主 收 费 。按 照 本 文 件 相 关 规 定 对 认 知 症 照 护 床 位 进 行 验 收 和 发 放 补 贴 ,严 格 执 行 福 彩 金 使 用 管 理 有 关 规 定 ,专 款 专 用 ,勤 俭 使 用 ,提 高 资 金使 用 效 益 ,确 保 资 金 使 用 公 开 透 明 。附 件 :1.认 知 症 照 护 床 位 设 置 指 南 2.认 知 症 照 护 床 位 验 收 表 - 6 -附件 1认知症照护床位设置指南一 、 选 址 要 求1.1 认 知 症 照 护 床 位 设 置 在 本 市 的 养 老 服 务 机 构 内 ,相 对 独 立 。可
14、以 在 养 老 服 务 机 构 内 部 ,选 择 独 栋 建 筑 、独 立 楼 层 或 楼 层 中 的 部 分区 域 进 行 设 置 ,也 可 以 将 养 老 服 务 机 构 全 部 设 置 为 认 知 症 照 护 机 构 。鼓 励 与 精 神 卫 生 诊 疗 资 源 临 近 设 置 。二 、 平 面 布 局 与 面 积 标 准2.1 认 知 症 照 护 床 位 布 局 采 取 “小 单 元 ”模 式 ,每 单 元 6-18 床 。每个 机 构 可 根 据 场 地 条 件 设 置 1 个 或 多 个 单 元 。2.2 在 合 理 布 局 的 前 提 下 ,鼓 励 设 置 单 人 间 ,多 人
15、间 每 间 原 则 上不 超 过 4 床 ,且 床 之 间 有 私 密 性 隔 断 。2.3 环 境 布 置 按 照 “居 家 ”理 念 ,着 重 打 造 温 馨 、舒 适 的 家 庭 氛 围 ,避 免 奢 华 和 机 构 化 。2.4 在 机 构 内 部 设 置 认 知 症 照 护 床 位 的 ,整 个 认 知 症 照 护 区 域 内床 均 建 筑 面 积 不 低 于 20 平 方 米 。养 老 机 构 、长 者 照 护 之 家 全 部 设 置为 认 知 症 照 护 床 位 的 ,床 均 建 筑 面 积 按 原 有 标 准 执 行 。认 知 症 照 护 单元 单 人 间 使 用 面 积 不
16、低 于 7 平 方 米 ,多 人 间 的 单 床 使 用 面 积 不 低 于5 平 方 米 。- 7 -三 、 认 知 症 照 护 单 元 用 房 组 成3.1 单 个 认 知 症 照 护 单 元 由 卧 室 、餐 厅 、公 共 客 厅 、备 餐 区 、公 用卫 生 间 、助 浴 室 、照 护 站 、污 物 处 理 间 、储 藏 室 以 及 活 动 、自 理 能 力 训练 场 所 等 用 房 组 成 ,其 中 餐 厅 、公 共 客 厅 、活 动 、自 理 能 力 训 练 场 所等 可 以 综 合 设 置 ,污 物 处 理 间 、储 藏 室 等 可 与 机 构 内 其 他 区 域 的 同 类功
17、能 用 房 合 并 设 置 。3.2 按 照 服 务 人 数 设 置 公 共 客 厅 面 积 ,便 于 老 人 交 流 互 动 、开 展生 活 自 理 能 力 训 练 等 。3.3 鼓 励 设 置 园 艺 治 疗 区 域 和 室 外 活 动 场 所 。3.4 公 共 卫 生 间 不 少 于 2 个 ,每 增 加 6 人 需 增 加 一 个 厕 位 。助 浴室 需 配 更 衣 室 、设 厕 位 。认知症照护单元功能用房一览表房屋类型 用房配置 备注卧室 居住用房 卫生间 公用卫生间 应设置在老人方便使用的区域,减少步行距离助浴间 应配更衣间、附设厕位含厨房功能,用于分餐备餐区 公共客厅 餐厅 照
18、护台 活动、自理能力训练场所 可单独或综合设置污物处理间 应每层设置储藏室 用于老人生活 用品存储可与机构内其他区域的同类用房合并设置园艺区 可设置于室内或室外生活辅助用房室外活动场所 注:表中为应设置;为宜设置。- 8 -四 、 认 知 症 照 护 单 元 设 施 设 备 基 本 配 置 及 要 求4.1 按 照 家 庭 环 境 配 置 相 应 的 设 施 设 备 ,一 般 需 包 括 :电 视 机 、沙发 、茶 几 、餐 桌 、餐 椅 、微 波 炉 或 电 磁 炉 、冰 箱 、空 调 、热 水 开 水 器 、消毒 柜 、床 、床 头 柜 、衣 柜 、办 公 桌 、电 脑 等 (上 述 设
19、施 设 备 可 以 由 具 备同 类 功 能 的 其 他 设 施 设 备 替 代 )。部 分 设 施 设 备 如 消 毒 柜 等 可 根 据 机构 实 际 情 况 与 其 他 区 域 共 享 配 置 。4.2 配 置 开 展 相 关 服 务 所 需 的 基 本 装 备 (如 护 理 设 备 、作 业 疗 法设 备 等 )。配 备 与 服 务 功 能 相 适 应 的 无 障 碍 设 施 、技 防 、消 防 、照 明 、防 滑 、紧 急 呼 叫 、卫 生 消 毒 等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4.3 照 护 区 域 内 安 装 门 禁 系 统 ,窗 户 限 位 (且 确 保 通 风 良 好 ),使
20、用 防 滑 且 无 复 杂 纹 路 的 地 板 。公 共 区 域 内 安 装 视 频 监 控 系 统 。老 人 卧室 房 门 不 安 装 内 锁 ,门 上 设 置 可 视 区 域 ,安 装 呼 叫 系 统 ,有 条 件 的 可安 装 离 床 报 警 系 统 。4.4 备 餐 区 不 用 明 火 ,可 以 使 用 电 磁 炉 、微 波 炉 等 。4.5 通 过 包 括 色 彩 、声 音 、光 线 、主 题 装 饰 等 多 种 手 段 ,突 出 空 间 、时 间 的 变 化 ,以 及 对 不 同 设 施 、不 同 功 能 区 域 的 区 分 。如 :使 用 明 暗 光线 区 分 活 动 区 域 和
21、 卧 室 ,使 用 可 调 解 光 源 提 示 白 昼 与 黑 夜 变 化 ;通 过冷 暖 色 调 区 分 不 同 功 能 区 域 ,通 过 不 同 颜 色 区 分 老 人 各 自 的 物 品 等 ,增 加 提 示 功 能 。4.6 设 施 设 备 的 设 计 安 装 需 遵 循 安 全 第 一 的 原 则 。如 :使 用 安 全插 座 ,开 关 、按 键 等 安 装 于 老 人 无 法 触 摸 的 地 方 ,坚 硬 、突 出 部 位 安- 9 -装 防 护 条 ,橱 柜 安 装 橱 门 安 全 锁 等 。环 境 设 置 中 无 任 何 锐 利 突 出 物 、易 误 食 物 品 ,所 有 锋
22、利 器 具 、消 毒 剂 等 危 险 物 品 妥 善 保 管 。4.7 标 识 、指 示 牌 要 醒 目 ,有 个 性 特 点 ,有 防 脱 落 措 施 。4.8 服 务 场 所 内 不 得 出 现 敏 感 或 歧 视 性 用 语 ,如 “老 年 痴 呆”、 “老年精神病” 、“失智”等。- 10 -附件 2认知症照护床位验收表机构名称地 址 电 话项目负责人 性 质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完成形式:(打“”)新建 改建 扩建设置方式:(打“”)楼层中独立区域 独立楼层 整栋建筑共设置 个单元,共设置认知症照护床位 张其中:单人间 个;多人间 个,每间 人基本情况认知症照护区域总建筑面积 M2;平均单床建筑面 积 M2经费投入情况总投资: 万元1.装修费用 万元2.设施(设备)配置费 万元3.其它费用 万元经费来源:1.区财政 万元2.区福彩金 万元3.乡镇资金 万元4.项目单位自筹资金 万元5.村集体资金 万元6.社会捐赠 万元7.其它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