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南县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全县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以下简称棚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更好地为全县 棚改居民服务,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范围内棚改资金及项目的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服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棚改资金是指中央、省、市、县财政安排的棚改资金、棚改专项贷款和棚改专项债券资金等。第四条棚改资金应当按照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跟踪问效的原则加强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 效使用。第五条 对列入计划的棚改腾空区和安置区在项目实施前,应当先进行成本测算,为棚户区改造筹集资金提供依据,项目实施完成后据实进行成本核算。县国土、财政和房管等部门对拆迁腾空的地块要进行收益核算,为县政府科学决策提供参考。第二章资金筹集第六条 棚改贷款资金和棚改专项债券资金筹集应当根据棚改项目推进需要,统筹考虑县财力状况和承受能力,.确定筹集数额,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由符合条件的国有公司作为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