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西南政法大学“申请-考核”制选拔博士研究生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西南政法大学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推进博士研究生招生选拔“ 申请-考核” 制改革工作,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申 请-考核”制的工作原则(一)全面考察、客观评价,突出对专业素质、科研潜质、创新能力的考核;(二)坚持公正公平,做到政策透明、程序公开。第三条 考核工作在学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领导下,由申请人报考学科和相关学科博士研究生导师 5 人组成考核专家组进行,其中本学科的专家不得超过 3 人,且申请人报考的导师不得作为考核专家组成员。考核专家组名单经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审查同意后,报学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
2、审批。学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有权对考核专家组名单进行调整。第四条 考核专家组的工作职责是:(一)考核申请材料的齐备性和真实性;(二)考核申请人的科研成果是否达到要求,对申请人的科研潜力和学术水平进行鉴定和评价,对申请人的整体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对申请人是否进入复试出具明确意见;(三)对申请人进行综合面试,并就申请人的博士学位论文选题及研究计划的可行性作出客观公正的判断。第二章 实施范围第五条 法学二级学科,均可参与选拔工作。博士研究生导师均可招收“申请 -考核”制博士研究生。第六条 各法学二 级学科以“ 申请-考核”制招收的博士研究生人数不超过本学科当年招生总人数的 50%。第七条 各法学二
3、级学科以“ 申请-考核”制招生的推荐名额不得超过第六条规定的招生名额上限的 2 倍。第八条 入选国家级、省部级高层次人才(参见西南政法大学人才引进办法第九条第一至四款)的博士研究生导师以及主持有国家重点以上项目的博士研究生导师,在批准的项目主持期内,每年享有以“申请- 考核” 制推荐 1 名博士研究生进入复试的权利。第三章 申请条件第九条 申请我校“ 申请-考核”制博士研究生的人员,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基本条件符合我校当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规定的报考条件,且有两名与报考学科相同或者相近学科的教授推荐。(二)学历条件最后学历所修专业须为法学专业或者相近专业。(三)学术条件有代表性研究成果表明申
4、请人具有良好的科研潜质和创新能力。代表性研究成果包括申请人已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学术专著或未发表(达到发表水平)的学术论文(含学年论文和毕业论文)、调研报告等。上述研究成果须于报名时提交。(四)外语水平外语水平原则上应达到以下标准之一:1.CET6 考试成绩 426 分以上;2.通过专业英语四级考试; 3.TOEFT 成绩 90 分以上;4.雅思成绩(A 类)6.5 分以上;5.在母语为英语的国家或者地区参加用英语授课的学位项目学习一年以上。其他语种参照以上标准执行。第十条 年满 40 周岁的申请人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经学科 1/2 以上博士研究生导师同意,可以不受外语水平条件的限制:1.科研
5、成果特别突出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或者研究成果丰硕、法律实务工作业绩特别突出的全国或者省级审判业务专家、检察业务专家或者其他相关法律业务专家;2.在科学研究或者法律实践领域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3.所在高校、研究机构、大型企业或者省级机构的人事部门推荐报考。第四章 申请考核程序第十一条 申请人填写西南政法大学“申请-考核”制选拔博士研究生申请表,经导师签字同意后,连同以下材料在规定的时间提交至报考学科所在学院。1.博士研究生报名登记表(网上报名后打印下载);2.身份证以及本科、硕士研究生阶段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应届硕士生须在入学报到后补交学历、学位复印件);3.本科、硕士阶段的成绩单原件(
6、复印件需加盖成绩管理部门或者档案管理部门公章);4.硕士学位论文全文及全部论文评阅书的复印件(应届生须提交论文初稿); 5.两名与报考学科相同或相近专业的教授出具的专家推荐书;6.报考“定向就 业” 类别 的申请人须提交其所在 单位人事部门同意脱产学习 1 年的证明;7.证明外语能力的外语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8.博士学位论文选题及研究计划书。包含研究方向、研究问题(博士论文选题构想)、研究方法、参考文献等;字数不少于 8000 字。9.从事相关工作的获奖证书、专业研究著作、论文、工作业绩证明等材料。前述材料应当提交原件,如有正当理由的,可以提供复印件(须加盖相关单位公章)或者其他有效证明。申请
7、人必须保证各项申请材料的真实和准确,申请材料须用 A4 纸打印并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以便考核。第十二条 申请人须于我校当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中规定的时间完成网上报名手续。第十三条 学院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汇总和初审。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学院组成考核专家组对其进行考核,并在西南政法大学“ 申请- 考核”制选拔博士研究生申 请表上签署意见。第十四条 考核专家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和报考学科专业的培养要求,对申请人的思想品德、学科专业背景、研究能力以及培养潜力等方面的条件进行综合评价,填写西南政法大学“申请 -考核”制选拔博士研究生 书面审查表决表,并提出考核意见。经考核专家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同
8、意的,申请人方可进入复试程序。第十五条 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根据考核意见,经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公告复试名单。第五章 复试录取第十六条 复试内容:专业课笔试、综合面试1.专业课笔试(100 分);2.综合面试(100 分):每个申请人的面试时间不少于 30分钟,综合面试中应当包含思想品德以及外语考核。综合面试成绩以考核专家组的平均分计算。第十七条 “申请-考核”制的录取规则1.考试总成绩=专业课 笔试成绩50/100+ 综合面试成绩50/100专业课笔试或综合面试未达到 60 分者,不予录取。2.按考试总成绩高低排名,结合当年学科“申请-考核” 制招生计划,按序录取。3.凡参加“申请-
9、考核”制的考生,必须在 该考核方式中排名录取,不得转入统一考试形式录取。4. 对于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第十八条 拟录取名单由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进行公示。第六章 监督机制第十九条 考核组专家不得有擅自接触考生等违反招考纪律的行为, “申请-考核 ”制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接受学校 纪委的全程监督。第二十条 对于明显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或者科研能力无法达到博士研究生要求的申请人,学校研究生招生委员会有否决权,视具体情况减少申请人所在二级学科下一年度博士研究生招生计划,并停止该学科招生方式改革试点。第二十一条 博士研究生导师未严格考核申请人材料,推荐不符合条件的
10、申请人参加“申请- 考核” 制选拔,经学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认定,该名导师当年不得招收博士研究生。第七章 其他规定第二十二条 博士研究生学习年限、奖助学金、培养方式按照我校当年招生简章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提交虚假证明材料或者科研成果有学术不端情形,或者出现其他违纪行为的,一经核实,即取消申请、录取资格或者取消学籍,5 年内不接受其申请。第二十四条 本办 法中的“博士研究生导师”均为招生当年具有带生资格的博士研究生导师。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博士研究生招生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从 2018级博士研究生招生开始施行。西南政法大学“申请-考核”制选拔博士研究
11、生申请表(应届硕士研究生申请人用表)考生姓名: 报考专业: 出生年月: 报考导师: 推荐导师姓名及所在单位:1. 2. 一、学习经历大学本科阶段 硕士研究生阶段 博士研究生阶段起止时间(年月)就读学校、学科(专业)就读学科(专业)是否具有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学习方式(全日制在职攻读)毕业证书编号 (应届生不填写此项)学位证书编号 (应届生不填写此项)二、科研成果(按时间倒序排列)作者及成果标题 发表期刊/ 出版社 发表/出版时间 备注(合著 或独著) 是否为 CSSCI 期刊来源是 否是 否是 否是 否是 否论文、出版物是 否课题名称 立项时间/结项时间 课题成果 备注(课题级别、发表期刊)主
12、持完成课题省部级以上科研奖励上述材料应当提交原件;有正当理由的,可以提交复印件(必须加盖相关单位公章)或者其他有效证明。三、外语水平外语语种 考试类别 考试成绩 考试时间或:在母语为英语(或者其他语种)的国家或者地区参加用英文(或者其他语种)授课的学位项目名称获得学位情况及授位时间四、其他获奖情况(按时间倒序排列,只填写重庆市级以上奖励)获奖名称 获奖级别 获奖时间 授奖单位 个人排序上述材料应当提交原件;有正当理由的,可以提交复印件(必须加盖相关单位公章)或者其他有效证明。五、报考导师意见是否同意招收申请人为博士研究生 是 否是否同意申请人的博士论文选题及研究计划 是 否报考导师推荐意见导师签字:年 月 日七、学院推荐意见学院院长签字:(学院盖章)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