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融资性担保公司信用等级评价管理规定(试行)1. 目的为加强对我行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风险管理,更好地识别、度量和防范担保公司作为我行客户融资担保方的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风险评级相关原则,制定本办法。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总行经营部室、各分行、北京地区管理部、在京各支行。本办法适用于与我行开展合作,办理公司信贷业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或同时办理公司、个人信贷业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委托其他企业提供担保、以基金额度承担风险的担保基金参照本办法执行。3. 定义、缩写和分类3.1 定义(1) 融资性担保公司:本文件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为向银行申请 办理公司或个人类融资性业务的企事业法人或个人提供居间担保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 有限公司。(2) 融资性担保公司信用等级评价:指对担保公司履行担保责任和连带清偿义务 的意愿和能力进行评估,是对其债务偿还风险进行的综合评价。(3) 客户信用等级:是反映融资性担保公司违约风险大小的相对尺度,共分为六等十个级别,分别是 AAA 级、AA 级(A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