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眉三亚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三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第二条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 “市住建局”)是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主管部门。三亚市房产信息中心(以下简称“房产信息中心”)具体负责本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实施工作。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出售,由购买人按照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 预付款、房价款(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银行按揭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 、保证金等各种款项。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开户银行” (即受托银行)是指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预售资金监管主管部门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以下简称“监管协议”)、设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的银行。第五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批准预售的新建商品房建设项目 ( 不含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