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 一 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银行保理业务行为,加强保理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保理业务健康有序发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经营保理业务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商业银行开展保理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第四条商业银行在办理保理业务时,应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妥善处理业务发展与风险管理的关系。第五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对商业银行保理业务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定义及分类.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保理业务是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坏账担保及融资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当债权人将其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由银行向其提供下列服务中的至少一项,即为保理业务:(一)应收账款催收:银行根据应收账款账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