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保证刑罚顺利实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 办法,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社区服刑人员”是指,被判处管制、 宣告缓刑、 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 组织实施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人民法院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适用减刑,撤销缓刑、假释,决定收监执行等刑罚变更执行措施。 人民检察院对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服刑人员及时依法处理。第三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司法所承担日常工作。第四条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和志愿者在司法行政机关的组织指导下参与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服刑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管理。第五条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坚持依法、规范、公正、文明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