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为健全中小学校督导制度,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根据教育督导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挂牌督导是指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以下简称教育督导部门)为区域内每一所学校设置责任督学,对学校进行经常性督导。 教育督导部门根据区域内中小学校布局和在校生规模等情况,按1人负责5所左右学校的标准配备责任督学。教育督导部门应按统一规格制作标牌,标明责任督学的姓名、照片、联系方式和督导事项,在校门显著位置予以公布。第二条 责任督学由教育督导部门聘任,颁发督学证,实行注册登记,直接管理。责任督学应符合教育督导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条件。责任督学主要从在职和退休的校长、教师、教研人员和行政人员中遴选,专兼结合,兼顾小学、初中和高中各个学段(含直属学校)。第三条 责任督学基本职责:(一)对学校依法依规办学进行监督。(二)对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进行指导。(三)受理、核实相关举报和投诉。(四)发现问题并督促学校整改。(五)向教育督导部门报告情况,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