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考核细则 一、督查考核范围各乡镇、县直各部门、驻汶单位二、督查考核方式及评分标准考核总分为100分。采取责任目标考核、民主测评和日常工作考核相结合的形式进行。1.责任目标考核。根据关于2019年全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分工意见确定的任务目标和本办法确定的考核内容,由县委考核组对被考核单位的整体工作、牵头部门负责的工作,以及各项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等,进行现场考核打分或扣分,确定得分结果。责任目标考核得分或扣分,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目标考核项目及分值划分标准确定。责任目标考核占总分的40%。2.民主测评。由所在单位全体人员对被考核对象进行民主测评,并由考核组结合与被考核单位中层以上干部进行个别谈话,综合确定得分结果。测评票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满意票按100分计算,基本满意票按70分计算,不满意票按零分计算。民主测评占总分的40%。3.日常工作考核。由县纪委(监察局)领导班子成员及各室(中心),根据被考核对象日常工作开展情况,不同时期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年度整体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群众来信来访情况等,进行评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