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办公设备采购方案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 )和河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购置交通工具、办公自动化设备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 暂行办法 )的有关规定, 结合我县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县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纳入县级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办公自动化设备(以下简称办公设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办公设备政府采购协议供货范围:(一)办公设备同一产(商)品本次(年度)批量采购金额在10 万元以下(含 10 万元)办公设备(包括计算机、打印机、扫描仪、胶印机、速印机、传真机及其零配件);(二)其他产(商)品本次(年度)批量采购金额在5 万元以下(含 5 万元)的家电设备类(包括空调、电视机、录像设备、摄像机、照相机、V C D、冰箱等)均属于政府采购协议供货范围。第四条协议供货除遵循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外,还应遵循以下原则:(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