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产权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第 一 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产权交易所(简称:北交所)会员行为及相关业务活动,保障交易安全, 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 保护会员及相关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经纪人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4 号)、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国资发产权 2009120号)及其配套细则、 北京市产权交易管理规定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会员是指依法设立、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入会条件并经北交所批准,在北交所为产权交易及相关业务提供专业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第三条 北交所会员应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及本办法的规定开展相关经营活动,行使合法权利、承担应尽义务与责任。第二章 会员资格第四条 北交所会员分为经纪会员和服务会员。经纪会员是指接受委托在北交所从事产权经纪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下称:所出资企业)或经所出资企业授权的单位,经申请可成为国企会员,专门代理本系统内产权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