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屠宰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畜禽屠宰管理,保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公众健康,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畜禽屠宰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畜禽,是指猪、牛、羊、鸡。本条例所称畜禽产品, 是指畜禽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肉、 脂、脏器、血液、骨、头、蹄、皮。第三条国家实行畜禽定点屠宰制度。未经定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畜禽屠宰活动,但农村地区不以销售为目的、仅供家庭成员食用的自宰自食行为除外。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 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畜禽产品的小型畜禽定点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 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屠宰管理工作, 建立健全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工作机制, 加强畜禽屠宰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第五条 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畜禽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