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基本规定3.1 一般规定3.1.1 抢修机构应由熟悉应急预案和事故处理流程的管理者、协调者以及技术人员组成,并应明确管理职责。3.1.2 抢修队伍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抢修人员,并应经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持有相应的资质证书。3.1.3 供热管理单位宜根据供热区域范围分别设立抢修队伍每个抢修队伍中的焊工、电工等特殊工种应各配备不少于2 名。3.1.4 供热管理单位应设置并公布24h 报修电话,供热期间抢修人员应24h 值班备勤,抢修人员在接到抢修指令1h 之内应到达现场。3.1.5 供热管路单位应根据当地政府要求和本单位供热的具体情况,按照故障或事故的影响级别分别编制抢修应急顶案。3.1.6 抢修应急预案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 组织机构、人员和职责划分:2 供热故障或事故接警方式;3 通信联络方式:4 应急预案分级;5 设备、物资保障:6 事故上报、启动抢修程序;7 现场处理措施;8 抢修方案;9 预案终止程序、恢复供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