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12 号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11 年 11 月 30 日国务院第 1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总 理温家宝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放射性废物,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者被放射性核素污染,其放射性核素浓度或者比活度大于国家确定的清洁解控水平, 预期不再使用的废弃物。第三条 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贮存和处置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处理,是指为了能够安全和经济地运输、贮存、处置放射性废物,通过净化、浓缩、固化、压缩和包装等手段,改变放射性废物的 属性、形态和体积的活动。本条例所称贮存,是指将废旧放射源和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临时放置于专门建造的设施内进行保管的活动。本条例所称处置,是指将废旧放射源和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