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 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江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 导则的通知及有关法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结合抚州实际情 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市城市规划区内编制城市规划、实施城市规划管理及进行建设的,均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与适建范围第三条 建设用地分为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第四条 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未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照分区规划和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的规定执行;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未列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适建性。需要改变建设用地性质或者超出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并依法对规划进行调整:(一)不得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