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国家七部委第11 号令)来源:保山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2018-01-03 11:57(2004 年国家七部委第11 号令,根据 2013 年 3 月 11 日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3 年第 23 号令修正 )第一条 为保护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建立公平、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办法适用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及其处理活动。前款所称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签订 合同等各阶段。第三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前款所称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第四条 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