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管理人员违规行为及处罚第一条直接实施具体业务、管理违规行为的,按有关附件规定进行处罚。第二条对金融法律法规、行业管理政策以及省联社的重要决定不传达、贯彻,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给予诫勉 谈话、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记过至降职处罚。第三条不服从组织调动、交流决定的,给予降职或撤职处罚。第四条指使、胁迫下属从事违规行为的,给予扣减绩效工资,记过至降职;情节严重的,撤职处罚。第五条违反决策程序, 个人、少数人决定,超越权限决定人、财、物等重大事项,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限期 改正,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扣减绩效工 资,记过至降职处罚。第六条在审贷 ( 授信) 、财务、基建、大宗物品采购、关联交易、审计等专业委员会会议中违反议事规则的,限期 改正,给予警告、记过处罚。委员会成员可比照行社班子成员从轻或减轻处罚。第七条内部控制与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限期改正,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情节较 重的,扣减绩效工资,调整岗位处罚。(一)未实现“三道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