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本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 国发199844 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 ( 国办发 200462 号)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 劳社部发199916 号) 和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 以下简称定点药店 ) 的规划、 确定资格条件和操作规则等工作,并对本办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对定点药店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协助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开展本市定点药店资格条件核准的相关工作; 负责与定点药店签订服务协议; 负责对定点药店执行医疗保险政策法规及履行服务协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对其违规行为实施相应处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其职责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