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海运固体散装货物监督管理,保障海上人命、 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港口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载运固体散装 货物,适用本规定。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海运固体散装货物的安全管理工作。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负责全国海运固体散装货物的安 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具体负责海运固体 散装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船舶载运B 组固体散装货物的,还应当遵守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从事固体散装货物运输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建立和实施的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污染管理体系或者制度,应当包括载运固体散装货物的程序、须知或者 管理制度。第六条载运固体散装货物的船舶,其船舶装载手册或者稳性计算书中应当列出所载货物安全适运的典型工况。第七条船舶载运固体散装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