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第三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含开发区管委会确定的机构)负责本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规划、建设、城管、人防、环保、公安、司法、工商、价格、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规定的实施工作。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县(市) 、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 负责组织协调本区域内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调解业主、业 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其中,涉及重大纠纷的,由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调解。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定期处理物业管理问题工作机制;涉及十名以上业主联名要求协调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