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颁布日期】19910706【实施日期】199110011991 年 7 月 6 日黑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章名】目 录第一章总 则第二章工程管理第三章工程保护第四章工程利用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 则第 一 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的保护和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发挥水利工程综合效益,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的水库、闸坝、堤防、机电排灌站、水轮泵站、水电站、机电井、引水、灌溉、排水、蓄滞洪区和河道整治等 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本条例。.行政公署和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省国营农场总局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系统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