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章 总 则第 1.0.1 条 为了提高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质量,确保系统正常运行,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订本规范。第 1.0.2 条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有爆炸危险的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第 1.0.3 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必须受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监督。系统在交付使用前必须经过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验收。第 1.0.4 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1第二章 系统的施工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 2.1.1 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应按设计图纸进行,不得随意更改。第 2.1.2 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前,应具备设备布置平面图、接线图、安装图、系统图以及其它必要的技术文件。第 2.1.3 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竣工时,施工单位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竣工图;.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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