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资金集中管理暂行办法(草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统一的资金管理体制,强化资金收支监管,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利用效率,促进集团整体管理水平和管理效果的提升,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所属分公司、所属各二级单位及所有二级以下单位。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金,是指银行存款和应收票据。本办法所称银行存款,是指在银行帐户内的人民币存款。本办法所称银行帐户,是指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存款帐户和一般存款帐户。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机制第四条集团公司设立资金结算中心(简称“结算中心”,下同),承办集团公司集中资金的具体收支结算和管理工作,检查、监督、指导所属单位资金集中管理工作。结算中心是集团公司资本运营部的内设机构,在资本运营部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第五条结算中心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提出集团公司集中管理的具体管理办法,经集团公司审定后,负责组织实施;2、及时监控所属企业的资金流动情况,特别是资金的流出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