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案例分解 第一节 工程施工合同效力一、施工合同无效 案例一于萍、吕禹昕、吕家麒、吕坤、冯聪、吕飒与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来源: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依据判决书整理(本案案号2001 沈民初字第 54 号) 原告:于萍吕禹昕 吕家麒 吕坤 冯聪 吕飒被告: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政府原告诉称,吕洪杰(系于萍的丈夫,吕禹昕、吕家麒、吕坤、冯聪、吕飒的父亲,于2002年 5 月 8 日病故)与被告所属的沈阳市大东区建民小区联建办公室于 1994 年 3 月订立一份口头协议, 约定由吕洪杰承建沈阳市大东区东祥小区综合办公楼工程, 包括住宅、 网点及办公楼三部分,总面积为 15,090 平方米,按二级取费标准计算。按约定吕洪杰组织人员进行了施工, 至 1996 年末工程完工 。按沈阳市建筑工程预算审查中心对双方争议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工程总造价为11,191,823 元,建民小区联建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