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 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的财产和生命安全以及国家的建筑管理制度。近年来,随着我国建筑市场的发展,在一些地方出现管理混乱,有的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一些建设单位在工程发包时故意压低价款,从中索取回扣; 一些承包商、中间商也大捞好处,肆意增加工程非生产性成本;一些施工单位一味压缩工期,降低造价,偷工减料,粗制滥造,索贿受贿,贪图私利,置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先后在辽宁、大连、 四川德阳、湖北武汉、广东东莞和广州、深圳等地发生楼房坍塌、阳台落地、横梁断裂等一连串重大建筑工程恶性事故。1997 年 3 月 25 日,福建省莆田市江口镇发生一栋集体宿舍楼坍塌,致 31 名女工无辜死亡。 据 1994 年有关统计, 我国大中城市住宅工程合格率仅为81%; 1995 年对六大省会城市进行抽样检查表明,房屋结构工程质量的合格率仅为81.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