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苏州工业园区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一一一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深基坑工程管理,确保深基坑和相邻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等设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 园区”)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园区行政区域内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检测及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 本 规定所称 “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 4 米(含 4米)的基坑或深度虽未超过 4 米,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本规定所指“深基坑工程 ”,包括基坑(含 边坡)支护支撑结构设计、施工与拆除,
2、基底加固、地下水控制、土方开挖、周围环境保护等内容。本规定所称“相邻设 施” 是指深基坑工程施工可能影响到的相邻在建和已建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第四条 园区规划建设局是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行政主管部门。园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质安站” )负责园区深基坑工程实施的日常管理工作。2第五条 深基坑工程 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应通过专家评审后方可实施。开挖深度超过 7 米(含 7 米)或地质情况和周边环境较为复杂的深基坑工程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应分别进行不少于两轮的专家评审(设计方案两轮,施工方案两轮),其余深基坑工程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应分别进行不少于一轮的专家评审,具体专家评审
3、细则见附件。第六条 在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范围内的深基坑,还应同时遵守轨道交通相关管理办法。第七条 深基坑工程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参加建设工程保险。第八条 鼓励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技术、新工艺应结合园区地质情况,进一步研究、试点并通过评审后方可使用。一一一 建设单位责任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经验的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测、检测和监理单位。深基坑工程施工应实行总承包制,鼓励深基坑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严禁将土方开挖、降水工程进行单独发包。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制定包含有应急预案的安全管理措施,并督促各参建单位认真履行职责,做好统筹协调工作。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
4、应当在深基坑工程勘察前,对相邻设施的现状进行调查,并应将调查资料及时提供给各参建单位,并保证资料真实、准确、完整。调查范围应根据周边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从基坑边线起,向外延展到不少于 3 倍基坑开挖深度的范围。3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组织深基坑设计方案专家评审。深基坑工程在发包前设计方案应通过专家评审并完善。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应邀集设计、施工、监理、市政、公用、供电、通讯、监测等有关单位,介绍设计、施工、监测方案内容及施工可能产生的影响,征询有关单位意见。对可能受影响的相邻设施,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单位对可能发生争议的事项做好纪录,拍摄影像资料,并在设计、施工方案中制定保护措施。施工造
5、成相邻设施出现险情或损毁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召集相关单位进行处理。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在办理相关施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深基坑工程施工,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深基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通过专家评审并完善。第十五条 深基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进行技术交底。第十六条 深基坑工程相邻有多项建设工程相继施工时,各建设单位要采取措施,共同做好协调配合工作,避免对相邻建设工程造成不良影响。后施工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相邻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专家共同参加审定。第十七条 在深基坑施工出现险情时,建设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
6、协调各个相关单位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及时上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4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土方开挖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对基坑开挖条件进行审核,并形成书面资料,由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审批。对于开挖过程中形成的支护构筑物,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阶段进行验收,形成书面验收资料,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下一步施工。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监测和检测单位,分别对深基坑工程施工过程、周边环境进行监测,对围护体系质量进行检测。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责任第二十条 深基坑工程的勘察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及省市现行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提供
7、各项参数和技术指标,保证其满足基坑支护设计、地下水处理和保护周边环境的要求。第二十一条 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规、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设计文件应当包括:设计计算书、施工图纸和其它文字资料等,并明确下列内容:(1)提出预防对周围环境和相邻设施损害的技术要求和措施,确保施工不会危及相邻设施的安全;(2)明确监测对象及监测数据报警值,并有监测点布置图;(3)对深基坑施工作业程序、土方开挖与回填、地下水控制、应急预案等内容提出具体要求。第二十二条 深基坑工程的支护结构一般不得超出项目建设用地规划红线范围。5第二十三条 为保护地下水资源和周边环境,深基坑工程不宜采用敞开式降水方案。第二十
8、四条 勘察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当做好施工过程中的服务工作。勘察单位应及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发现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符或者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应当加强与施工单位和监测单位的沟通,参与施工方案和监测方案的审查,向施工单位明确设计意图。当深基坑工程施工中出现异常情况或险情时,勘察单位和设计单位应按照相应职责做好应急抢险工作。一一一 施工单位职责第二十五条 深基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报告、设计文件及周围环境资料,结合工程实际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标准、规范
9、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 设备计划。(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 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 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六)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特种作业人员等。(七)计算书及相关图纸。6第二十六条 专项施工方案应按规定进行专家评审,经专家评审完善后的深基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确需对设计文件、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变更的,变更后的设计文件应由原
10、设计单位认可,变更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批;对有重大变更的,设计方案和专项施工方案应分别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将深基坑工程施工相应信息在现场公示,并按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加强对深基坑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的管理,制定应急预案,按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抢险人员和器材。 第二十九条 深基坑工程施工中出现异常情况或险情时,施工单位应启动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第三十条 基坑开挖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地下结构工程施工,严禁基坑长时间暴露。并在地下结构工程完成后及时回填。 第三十一条
11、在施工周期内施工单位应协助监测单位保护好所有的监测点,并积极配合监测单位的监测。7第三十二条 土方开挖及施工渣土运输应严格遵守苏州工业园区建设工程施工渣土运输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第三十三条 深基坑支护支撑的拆除应制定专项方案,按相应程序进行专家评审和审批。如使用爆破法拆除则应遵守相关技术规程和法律、法规。一一一 监理单位责任第三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当根据相关技术规程、设计文件、专项施工方案等有关资料文件,结合实际工程特点,编制深基坑施工监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当明确旁站监理部位和施工环节,并严格按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和专项施工方案对深基坑工程全过程安全、质量、监测、检测进行监理。第三十五条
12、监理单位应严格审核开挖条件及相应资料,在开挖条件合格、资料齐全、程序合法后总监理工程师方可发开挖令,并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开挖条件应包含以下内容:1 具备合法的基坑工程施工图;2 经审查的施工方案;3 基坑监测方案已经开始实施;4 已完成的支护结构已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程和设计要求检测合格;5 止水帷幕截水效果经检查合格;6 地下水位已经降到设计要求;7 其他需满足的要求。 8第三十六条 监理单位发现深基坑工程的质量安全隐患,应及时向施工单位下达整改通知单;出现险情的,应及时下达停工令,督促施工单位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并向建设单位、设计单位以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六章 监测和检测单位责
13、任第三十七条 监测单位应严格遵守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 和相关法律法规,同时综合考虑基坑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场地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周边环境条件、施工方案等因素,制定合理的监测方案。监测方案应和专项施工方案一起提交进行专家评审,经专家评审完善后的监测方案应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第三十八条 监测单位应精心组织和实施监测方案。及时分析、处理监测数据,并将监测结果和评价及时向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作信息反馈。当监测数据达到监测报警值时必须立即通报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当深基坑工程设计或施工有变更时,监测单
14、位应与相关单位研究,及时调整监测方案,并履行审批手续,监测方案有重大调整时应重新组织专家评审。第三十九条 在台风、暴雨等极端天气时,监测单位应加强监测。发现异常情况时,监测单位应加大监测频率并及时通知相关单位。第四十条 检测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程和设计文件要求的内容和数量对围护结构施工质量进行检测,出具检测报告,9检测发现不满足设计、技术规程要求时,应及时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一一一 附则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附件深基坑工程专项方案专家评审实施细则10一、评审人员组成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评审会:(一)专
15、家组成员,专家组应当由不少于 5 名相关专业专家组成,其中不少于 2 名岩土工程专业专家,设计、施工方案评审专家组成员不得雷同,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评审会;(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 人;(三)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四)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 员; (五)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 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六)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当深基坑项目在轨道交通保护区范围内时);(七)其他需参加的相关人员。苏州地区的专家可参考关于加强深基坑工程专项方案论证管理等事项的通知中专家名单,其他地方专家应是归属地市级以上专家库成员。开挖深度超过 7 米或地质情况和周边环境较为复杂的深基坑工程,入会专家应参考园区规划建设局所推荐的专家名单,园区规划建设局将定期更新推荐专家名单。二、评审应提交资料及程序设计方案评审资料应包含以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