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初审、变更、注销办事指南一、受理范围1.社会组织、事业单位、企业(不含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2.2.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发展规划、布局和结构,并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的企业; 2)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比如导演、编剧、摄像等)和工作场所;3)在申请之日前3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设立依据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28号)第三十一条。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2004年广电总局令第34号)第八、二十七条。3.广东省第二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全文条款。 三、实施机关中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1.权责划分(省)省级审核2.权责划分(区)市级初审后直报省级 四、审批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