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会投资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设计方案审批办事指南一、办理依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配套建设的公共厕所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设计方案应当征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意见。二、办理范围本办事指南适用于本市社会投资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设计方案审批的咨询,以及新办审批办理、实地检查、投诉举报和监督检查。三、办理权限1.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应当报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绿化市容局”)审批(依法委托审批部门管辖范围除外):2.区规划管理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报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审批(依法委托审批部门管辖范围除外)。3.在依法委托审批部门管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依法委托审批部门受理和办理。四、办理条件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设计方案应满足办理依据的同时,还应符合有关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一) 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DG/TJ08-401-2016)(二) 小型压缩式生活垃圾收集站设置标准(DG/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