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度自治区直属机关社会评价工作方案为做好2018年度自治区直属机关社会评价工作,制定本方案。一、评价对象、评价主体和评价方式(一)评价对象列入2018年度自治区直属机关绩效考评的98个单位,分六类进行评价:1.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监委等机关,法院、检察院及群团组织(33个)。人大常委会机关、政协机关、纪委监委机关、党委办公厅、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部、党委政法委、党委政研室、编办(绩效办)、直属机关工委、信访局、台办、党委网信办、老干部局、党校、党史研究室、档案局、接待办、社会主义学院、高级法院、检察院、总工会、团区委、妇联、文联、科协、侨联、工商联、社科联、贸促会、残联、红十字会。2.经济管理类部门(19个)。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商务厅、海洋和渔业厅、旅游发展委、国资委、粮食局、金融办、北部湾办、糖业发展办、投资促进局、供销社。3.政务与公共事务管理类部门(14个)。政府办公厅、教育厅、科技厅、民宗委、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文化厅、卫生计生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