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 办事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许可事项。二、申请事项事项: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申请和办理。分项:设立、变更、注销、补证。三、法规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四、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审批事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申请受理和证件送达。五、审批数量经文化部核准批复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网吧总量和所在地布局规划,新增指标应当用于网吧连锁直营门店的布点(2013年实施试点的城市除外)。六、审批条件(一)申请人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依法取缔的,自被取缔之日起5年内,其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