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书面报告办事指南一、设定依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二十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工商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分支机构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第二十一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鲁人社规201912号)二、申报对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三、申请材料1设立分支机构(1)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报告表(原件1份,加盖公章,见附件;)(2)总公司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正副本)或备案凭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本人申请的,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其他人员申请的,还需提供被委托人身份证、委托书。2.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1)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书面报告表(原件1份,加盖公章,见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