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北县卫生健康局窗口办事指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遗失补办许可1、 事项名称:公共场所卫生许可-遗失补办许可2、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三、设定依据: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3月10日卫生部令第80号,2017年12月2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国家对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 3、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49项:公共场所改、扩建卫生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四、实施主体和承办机构(一)实施主体:浦北县卫生健康局(二)承办机构:浦北县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健康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