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案(试行)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有关规定,依据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推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与服务便利化的通知(国科火字202082号)有关要求,为切实推行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的政策措施,指导企业更好地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制定本工作方案。一、组织与实施(一)市认定机构组成及职责“青岛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认定机构”),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组成。市认定机构组成部门应协同配合,认真负责地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市认定机构下设办公室,由市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根据认定办法第八条,市认定机构主要职责为:1.负责本市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每年向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2.负责将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