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金霍洛旗规范和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实施方案(讨论稿)为切实规范和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保障生猪养殖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电发【2019】39号)、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农牧厅关于规范和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20】310号)、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金霍洛旗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实施方案(20182020)的通知(伊政办发【2018】16号)文件要求,结合我旗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一、设施农业用地与范围界定设施农业用地属于农用地,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国家要求依法按照建设用地管理的项目用地不在设施农业用地管理范围。(一)生产设施用地。指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主要包括:作物栽培中的一般大棚或温室(育种育苗场所);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混凝土等结构的独栋或连栋温室及其他建(构)筑物等作物生产用地;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蚕舍(含畜禽活动场地、挤奶厅等)、引种隔离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防火隔离带用地;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