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用水文测站的审批办事指南吉林省省水利厅专用水文测站的审批办事指南一、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十五条:设立专用水文测站,不得与国家基本水文测站重复;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覆盖的区域,确需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流域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批准。其中,因交通、航运、环境保护等需要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前,应当征求流域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的意见。撤销专用水文测站,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二、办理权限专用水文测站设立、调整、撤销审批。3、 受理条件(一)具有开展水文监测工作必要的场地和基础设施;(二)具有必需的水文监测专用技术装备和计量器具;(三)具有相应专业的技术人员。四、申请材料1.专用水文测站的审批申请表(必要件,原件一份);2.专用水文测站技术论证报告(必要件,原件十份);3.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证明。(可以容缺受理,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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