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一、评审适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下列三种情形的建设用地需要编制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1、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原土地用地用途为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特殊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等,变更为住宅用地(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用地规划代码为“R”开头)、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用地规划代码为“A”开头)的建设用地地块。2、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3、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或者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的。主要是指从事过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用地。二、评审流程(一)提交申请土地使用权人(或场地污染调查责任单位,下同)通过江苏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提交下列文件(过渡期由市政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代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