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七项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条款的决定之解读政策法规科编根据新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七项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条款的决定(下简称决定)对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七项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的条款进行了修改,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一、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决定删除了第三十三条。原第三十三条内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从事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等经营活动,造成环境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其经营的固体废物和由固体废物分离出的产品,并作出处理。”查封、扣押为行政强制措施,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只有法律、法规授予行政强制措施权的行政机关才有权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因此,决定删除第三十三条意味着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强制权作出了限制。二、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一)关于第三十五条原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