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大鹏新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工作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一、制定背景和必要性2016年10月1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施行城市更新工作改革的决定(市府令第288号)正式发布,明确由市规划国土委行使的城市更新项目的行政审批、行政确认、行政服务、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职权,除地名许可、测绘查丈、房地产预售、房地产权登记、档案管理事项外,调整至各区行使。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强区放权的决策部署,切实做好市委第一巡察组针对大鹏新区城市更新反馈意见的整改工作,进一步发挥城市更新在城市提质、产业升级、经济转型、社会建设等方面的主导作用,科学、规范、平稳、有序地推进大鹏新区城市更新工作,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施行城市更新工作改革的决定(市府令第288号,以下简称决定)、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施行城市更新工作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深府办20163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结合新区实际,起草了深圳市大鹏新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二、制定依据(一)意见起草过程中,主要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