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不安全食品管理及处置制度(食品、餐饮、经营场所、贮存场所、保健食品)目的 : 为保障消费者利益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杜绝不安全危害因素的发生, 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规范食品经营者对临近保质期食品的经营管理,有效防止和控制食品安全隐患,从市场甚至消费者手中回收本企业生产的质量有缺陷或超过保质期或临近保质期的食品,根据辽宁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及辽宁省葫芦岛市关于贯彻落实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概念: 不安全食品,是指有证据证明对人体健康已经或可能造成危害的食品,包括:(一)已经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二)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三)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份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 或标识不全、不明确的食品;(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安全食品。职责: 1、在辽宁省葫芦岛市内从事流通环节食品经营的企业、个体经营户(以下简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