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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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辽宁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为加强我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及国家卫生标准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规定:一、卫生监督管理职责辽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全省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设区的市、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委托所属的卫生计生监督机构承担。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并结合实际,规定辖区内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辖的具体分工。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发挥卫生监督协管员的作用,协助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范围(一)

2、宾馆、旅店、招待所等住宿场所; (二)公共浴室(含婴幼儿游泳、洗浴、戏水场所)、理发店、美容店(不包含美甲、按摩减肥、保健按摩、婚纱摄影场所,美容场所面积不小于 30 m2,美发场所面积不小于 10 m2。);(三)影剧院、游艺厅(室,不包含棋牌室、儿童游乐场所)、歌舞厅(含歌厅、舞厅)、音乐厅;2(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含戏水场所);(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六)商场(店)、书店(城市营业面积 300 m2以上,县、乡、镇营业面积 200m2以上);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含地铁站)。三、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条件公共场所应当相应符合以下国家标准及规范的有关要求,

3、国家标准及规范以最新版本为准。(一)住宿场所1.旅店业卫生标准(GB9663-1996):3.1 标准值,3.3设计卫生要求;2.关于印发等规范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7221 号)附件 1.住宿业卫生规范:第四条至第八条、第十条至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三十五条第(三)项。(二)公共浴室(含婴幼儿游泳、洗浴、戏水场所)1.公共浴室卫生标准( GB 9665-1996):3.1 标准值,3.2 卫生要求中除 3.2.4、3.2.6、3.2.8、3.2.10、3.2.11 以外的各项要求;2.关于印发等规范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7221

4、号)附件 2.沐浴场所卫生规范: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一)至(六)项、第七条至第十三条、第3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十二条第(二)至(五)项、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十七条第(三)项。(三)美容美发场所1.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GB9666-1996):3.1 标准值,3.2 经常性卫生要求中 3.2.2、3.2.9,3.3 设计卫生要求中除 3.3.4 以外的各项要求;2.关于印发等规范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7221 号)附件 3.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第四条至第七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十八条第(一)项、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十条第

5、(一)项。(四)影剧院、游艺厅、歌舞厅、音乐厅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GB9664-1996):2.1 标准值,2.2 经常性卫生要求中 2.2.2、2.2.10、2.2.11,2.3 设计卫生要求。(五)游泳场(馆) (含戏水场所)1.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9667-1996):3.1 标准值中3.1.1、3.1.3,3.3 设计卫生要求。2.关于印发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7205 号):第四条至第六条、第八条至第十一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一)项。4(六)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

6、览馆卫生标准(GB9669-1996):2.1 标准值,2.2 卫生要求中 2.2.1、2.2.5、2.2.6。(七)商场、书店商场(店) 、书店卫生标准(GB9670-1996):2.1 标准值,2.2 卫生要求中 2.2.1、2.2.2、2.2.5。(八)候诊室医院候诊室卫生标准(GB9671-1996):2.1 标准值,2.2 卫生要求中 2.2.3、2.2.8、2.2.9。(九)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准(GB9672-1996):3.1 标准值,3.2 卫生要求中除 3.2.1、3.2.5 以外的各项要求。公共场所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符合公 共 场 所集 中 空

7、调 通 风 系 统 卫 生 规 范 (WS394-2012)中 3 设计卫生要求、4 卫生质量要求、5 卫生管理要求中 5.5。四、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材料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一)申请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卫生许可证申请表(新办,见附件 1);2.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明。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54.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5.有资质的检测机构一年内出具的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提交集中

8、空调通风系统竣工图纸、有资质的检测机构一年内出具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报告;6.从业人员一年内的有效健康合格证明; 7.卫生管理制度、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的书面材料;8.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的书面材料;9.从业人员卫生法律知识、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和考核情况的书面材料。(二)申请延续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卫生许可证申请表(延续);2.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明;3.卫生许可证原件;4.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5.有资质的检测机构一年内出具的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

9、提交有资质的检测机构一年内出具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检测报告。6.从业人员健康体检证明以及卫生知识培训和考核情况的书面材料。6(三)申请变更公共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地址(路名、路牌)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卫生许可证申请表(变更) ; 2.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提交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明;3.工商等行政部门出具的变更情况证明材料; 4.卫生许可证原件。(四)补办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卫生许可证申请表(补办);2.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

10、,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明;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4.遗失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书面说明(加盖公共场所印章)。五、预防性卫生审查程序及具体要求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规范及相关要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公共场所的建设单位在建设前应当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报预防性卫生审查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书(见附件 2);7(二)建 筑 物 的 选 址 、 环 境 情 况 的 书 面 说 明 ;(三)立项报告书;(四)卫生专篇(周围污染源、风向、距离等状况;功能性房间设置状

11、况;卫生设施状况;建材、装饰、装修材料状况等有关材料和证明)。卫生专篇的内容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五)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规划图)、平面图、剖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组织卫生计生监督机构进行材料审查和实 地 核 查 , 并 出 具 监 督 意 见 。 对 公 共 场 所选 址 和 设 计 不 符 合 国 家 卫 生 标 准 、 规 范 及 相 关 要 求 的 , 卫 生计 生 监 督 机 构 应 当 加 强 指 导 和 服 务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审 查 期 间 , 公 共 场 所 建 设 项 目 发 生 变更 的 , 其 建

12、 设 单 位 应 当 及 时 撤 回 申 请 或 者 变 更 申 请 内 容 。公 共 场 所 新 建 、 改 建 、 扩 建 完 工 后 , 其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向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提 请 竣 工 验 收 , 并 提 交 卫 生 检 测 或 者 评 价报 告 。 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需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竣工图纸、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报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卫生计生监督机构进行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后,向建设单位出具卫生审查意见书。对于符合要求的,告知其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指导其进行整改。六、公共卫生用品的卫生要求8使用公共卫生用品的公共场所

13、应当索取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生产厂家卫生许可证、卫生批件、检验合格证明。公共卫生用品主要包括:消毒药剂、消毒器械等消毒产品、消杀药剂、一次性卫生用品、外购水(用于游泳池、沐浴场所)、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等。七、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各地应当严格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国家卫生标准等规定,对辖区内公共场所实施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并对量化结果进行公示。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省卫生计生委对各地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八、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表2.公共场所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书9附 表 1公 共 场 所 卫 生 许 可 申 请 表申 请 人:申 请 日 期:10辽 宁 省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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